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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财林与被告颜小军、沈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6 9:04:33 浏览次数:256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卫明:

  本院受理原告汤财林与被告颜小军、沈卫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01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颜小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逾期利息144000元,合计344000元。2.被告沈卫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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