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锁娣: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天年保健用品经营部与被告朱锁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8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9533元(包括:1.氨基酸货款3800元2.松之健货款7934元,3.葡萄籽油货款3900元,4.雪灵芝货款3899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256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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