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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天年保健用品经营部与被告朱锁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6 16:46:55 浏览次数:238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锁娣: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天年保健用品经营部与被告朱锁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8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9533元(包括:1.氨基酸货款3800元2.松之健货款7934元,3.葡萄籽油货款3900元,4.雪灵芝货款3899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256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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