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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小先与被告滕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6 16:47:54 浏览次数:278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104号

滕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先与被告滕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5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滕国俊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小先货款10510元。如果被告滕国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滕国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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