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161号
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磊、蔡金锁、徐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8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0004.37元,支付利息9878.25元(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及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承担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894元;二、被告蔡金锁、徐俊对被告唐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9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5662元,由被告唐磊、蔡金锁、徐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9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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