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049号
丁保季:
本院受理原告袁琳诉被告丁保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1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保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琳返还补偿款人民币80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丁保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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