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58号
刘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刘政(居民身份份证号码3405211982****20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刘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7500元,利息1580.23元(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律师代理费9500元,合计人民币148580.23元,以及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2906元,均由被告刘政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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