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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立华诉被告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6 9:29:18 浏览次数:235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姜立华诉被告高晓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49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立华返还借款28000元;并支付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晓云负担5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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