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本成、管国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5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28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本成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货款275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管国芳对上述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被告张本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26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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