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雪平、蒋红芳:
本院受理原告姜立华诉被告张雪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4433)、蒋红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44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28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立华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姜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姜立华负担300元,被告蒋红芳负担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蒋红芳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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