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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建中诉被告张锡林、张三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6 10:07:39 浏览次数:301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三林:

  本院受理原告顾建中诉被告张锡林、张三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83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三林、张锡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建中支付租金12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租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顾建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三林、张锡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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