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131号
殷辉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8****407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殷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876.8元。二、驳回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殷辉平负担20元,由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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