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泽珍、单卫清、丁荣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7 10:22:12 浏览次数:250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899号

丁荣保: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泽珍、单卫清、丁荣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3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9998.86元,支付利息47875.42元(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承担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被告单卫清、丁荣保对被告潘泽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0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