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899号
丁荣保: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泽珍、单卫清、丁荣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3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9998.86元,支付利息47875.42元(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承担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被告单卫清、丁荣保对被告潘泽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0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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