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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雪琴诉被告潘伟梁民间借贷纠纷一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7 10:36:30 浏览次数:247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58号

潘伟梁:

  本院受理原告高雪琴诉被告潘伟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81****12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5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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