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050号
王玉财:
本院受理原告袁网保与被告王玉财(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65****0832)、冯现志,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玉财赔偿原告袁网保交通事故损失116344.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袁网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原告袁网保承担462元、被告王玉财承担2600元(此款原告袁网保已预交1531元,被告王玉财应负担的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袁网保1069元、支付至本院15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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