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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月生诉金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0 17:10:39 浏览次数:279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059号

金娜:

  本院受理原告吴月生诉金娜(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9****1327)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吴月生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434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西门大街交警事故中队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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