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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军峰诉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0 17:12:21 浏览次数:291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242号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程军峰诉王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1****125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军峰借款30000元,利息2000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6日),合计人民币32000元,并自2018年8月7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人民币92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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