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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于灵、马栋梁、张球生、马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0 17:14:19 浏览次数:234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灵、马栋梁、张球生、马丽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于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145)、马栋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613)、张球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612)、马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1600)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6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要求你们向原告归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50181.68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要求你们承担原告因维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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