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田连娣、刘清祥与被告张树龙、田玉娣、张月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0 17:17:45 浏览次数:270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月蓝、韩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连娣、刘清祥与被告张树龙、田玉娣、张月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52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韩爱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581X)、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明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方海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洪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田连娣、刘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连娣、刘清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