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月蓝、韩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连娣、刘清祥与被告张树龙、田玉娣、张月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52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韩爱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581X)、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明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方海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洪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田连娣、刘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连娣、刘清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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