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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珍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7 8:59:03 浏览次数:240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913号

严珍苹、常州市金坛区盛达橡胶五金厂: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林、张国保、张俊忠、严珍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3620)、常州市金坛区盛达橡胶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9999.9元,支付利息68140.65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及自2018年3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6000元。二、被告张国保、张俊忠、严珍苹、常州市金坛区盛达橡胶五金厂对被告张俊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64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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