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712号
刘晨:
本院受理原告车旺扣诉被告刘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23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被告刘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车旺扣货款人民币4000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8月9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向原告车旺扣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刘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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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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