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508号
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1****383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金锁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锁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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