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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春英诉被告高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8 14:06:39 浏览次数:232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098号

高惠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英诉被告高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5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高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春英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7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600元,均由被告高惠琴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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