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67号
高惠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霖诉被告高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52X)、戴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高惠琴、戴勤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宇霖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宇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合计人民币4170元,由被告高惠琴、戴勤峰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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