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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史锁荣与被告王春茹、徐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8 14:08:55 浏览次数:233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727号

王春茹: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史锁荣与被告王春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7606)、徐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春茹、徐金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史锁荣借款138000元、承担利息13800元,合计151800元,并以138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承担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春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史锁荣借款360000元、承担利息43200元,合计403200元,并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承担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王春茹、徐金罗共同负担2557元,由王春茹负担67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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