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200号
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科创医药中间体技术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5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4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21日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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