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37号
周菊芽、丁江安: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君诉被告周菊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X)、丁江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每月1分月利息,合计130000元正;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21日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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