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0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求立即解除原告与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返还租金85166元、物业费3500元、房屋押金20000元、代付的电梯维保费和保证金12000元,共计120666元;要求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和你公司赔偿原告损失:房屋装修98000元、职工住房租金38250元、员工工资补贴117141元、广告投放费损失165000元,共计418391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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