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195号
张一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张一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351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一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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