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412号
袁辉:
袁汐颜申请执行袁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815)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婚生女袁汐颜自2017年7月起随原告陶小敏生活,被告袁辉自2017年7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婚生女袁汐颜生活费人民币600元直至袁汐颜独立生活为止,袁汐颜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由原、被告结算一次。2、被告袁辉在不影响婚生女袁汐颜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每个月享有两次探视袁汐颜的权利,原告陶小敏应予协助。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陶小敏负担。4、负担执行费50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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