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413号
袁辉:
陶小敏申请执行袁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815)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3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袁辉同意返还给原告陶小敏人民币95000元,此款除每年12月给付人民币20000元外,其余月份每月给付人民币2000元,上述款项自2017年8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至欠款还清为止。2、被告袁辉如若有一期不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陶小敏则有权就被告袁辉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元(已减半),由原告陶小敏负担。4、负担执行费1325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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