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路耉:
本院受理原告徐粉华诉被告王云峰、张路耉(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1****15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徐粉华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张路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王云峰、张路耉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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