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洪庚、邹粉伢:
本院受理原告张其将、薛琴美诉被告韩洪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1X)、邹粉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010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确认原告张其将、薛琴美与被告韩洪庚、邹粉伢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金坛市房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二、被告韩洪庚、邹粉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张其将、薛琴美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新村12-3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金字第0056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坛国用(华)字第0406号]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至原告张其将、薛琴美名下。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韩洪庚、邹粉伢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3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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