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963号
唐才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丰诉唐才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73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元,合计人民币1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被告唐才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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