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668号
高惠琴:
本院受理原告耿菊芳诉被告高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5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向原告耿菊芳返还借款本金293138元、利息63461元,合计人民币356599元;并支付以710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本金222111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耿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6元,保全费2358元,合计人民币5764元,由原告耿菊芳负担101元,被告高惠琴负担566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1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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