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667号
高惠琴:
本院受理原告董火平诉被告高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5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董火平返还借款76274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保全费783元,合计人民币1637元,由被告高惠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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