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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程建卫、朱小照及程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1 14:50:42 浏览次数:281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49号

程建卫、朱小照: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程建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463X)、朱小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4660)及程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查封程建卫、朱小照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海湾公馆1幢乙单元1002室房地产中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部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一八 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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