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50号
程建卫、朱小照: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程建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463X)、朱小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466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查封程建卫、朱小照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海湾公馆1幢乙单元1002室、常州市金坛区春风三村25幢604室房地产中价值人民币57万元的部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一八 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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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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