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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美生、陈六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9 15:45:16 浏览次数:250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美生、陈六妹

  本院审理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美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4934)、倪月平、韦旭燕、陈六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4901)、蒋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借款利息201649.34元(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合计2101649.34元,及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81000元。二、被告倪月平、韦旭燕、陈六妹、蒋小平对被告周美生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262元由被告周美生、倪月平、韦旭燕、陈六妹、蒋小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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