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小琴、李娜、李琪、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李俊因银行借款欠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99546.48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10日),借款本息合计3199546.48元,及2018年5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77281元;二、被告倪小琴、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15元,由被告倪小琴、江苏杰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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