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868号
王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卓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361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卓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设计师服务费1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8000元,合计人民币148000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卓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0元,由原告常州市卓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元,被告王文杰负担32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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