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57号
李海福:
本院受理原告葛立军与被告李海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15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葛立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葛立军负担。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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