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452号之一
曹叶龙:
本院受理的孔祥明申请执行曹叶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8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苏048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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