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行审38号
金坛区西城海得秀创意美容城: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金坛区西城海得秀创意美容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坛人社察理字[2018]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金坛区西城海得秀创意美容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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