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546号
程昔平:
本院受理原告邓小平诉被告程昔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5****00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昔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邓小平返还借款64000元;并支付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邓小平负担22元,被告程昔平负担140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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