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371号
徐旭生:
本院受理原告瞿洪进诉被告徐旭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181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旭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瞿洪进给付工资款24000元;并支付以24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徐旭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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