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11号
汪凯然: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平诉被告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53)、王文娟、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凯然、王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杨晓平借款30000元。二、被告夏卫东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汪凯然、王文娟、夏卫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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