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小俊:、蒋巍、王荣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建新诉高小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4910)、蒋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2832)、王荣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28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高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建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史建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高小俊负担。如果被告高小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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