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洪:
本院受理原告薛志忠诉报告张金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2110)、郭京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薛志忠不服本院(2018)苏048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请求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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