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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衡诉被告史志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7 10:33:38 浏览次数:357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401号

史志炳:

  本院受理原告刘衡诉被告史志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5338)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史志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衡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清水渎村湖荡二组所有权登记为刘衡的房屋(建筑面积混合结构3层223.03㎡、砖木结构1间14.43㎡)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刘衡名下,变更登记费用由原告刘衡承担;驳回原告刘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刘衡承担50元,被告史志炳承担8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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