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354号
朱志荣、孙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龙诉朱志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1113)、孙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0****127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云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孙益明对上述朱志荣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朱志荣、孙益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